2021年10月23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00號主席令,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規范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下統稱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計機關在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過程中,有權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并取得證明材料,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查詢的賬戶和存款,包括單位、個人在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資金、證券、基金、信托、保險等各類賬戶,以及在金融機構辦理的儲蓄賬戶、結算賬戶以及買賣證券、基金等的資金賬戶的資金。
二、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賬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下同)負責人批準,制發協助查詢通知書;查詢其他單位、個人存款應當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主要涉及其他單位、個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款項的來源、款項使用情況、相關當事人確認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調查記錄等),以此認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制發協助查詢通知書。
三、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時,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送達協助查詢通知書。審計人員具體執行查詢任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參加,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
四、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提供賬戶名稱、賬號或者有關身份信息。對因群眾舉報等原因,審計機關無法提供上述信息的,審計機關應當向金融機構說明原因,由金融機構協助查詢。
五、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交易設備和網絡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等記錄。
六、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時,可以對相關資料進行抄錄、復印、照相,或拷貝電子數據,但不得帶走原件。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提供的證明材料上注明來源并蓋章。
七、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審計機關辦理查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審計機關收取工本費。
八、審計機關需要到異地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的,可以直接到異地金融機構進行查詢,也可以委托當地審計機關查 詢。
九、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有關資料以及在查詢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的情況和內容,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密,不得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十、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通知的規定進行查詢,由上級審計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金融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未按本通知的規定協助查詢,由有關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以上各項規定請各級審計機關、各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審計機關和相應的金融監管機構。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秾徲嬍?人民銀行 銀監會證監會關于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審法發〔2006〕6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
2.協助查詢單位、個人存款通知書
審計署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2022年1月24日
附件1(略)
附件2(略)
WORD版下載:審計署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關于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審法發〔2022〕7號).doc1022208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