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關于鴨子池水域內禁止漁業養殖的通告
來源:運城市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3-03-17 11:10
2023年3月17日 運政通〔2023〕1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編號:運政規字〔2023〕4號
鴨子池水生態綜合提升工程,是市委、市政府“1311”重大項目,為保障水域內原位處理提升水質工程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鴨子池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水位(331.678m)淹沒區域,大壩、泄洪閘管理范圍為兩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從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庫區保護范圍從管理范圍邊緣線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壩、泄洪閘保護范圍從管理范圍邊緣線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為保障鴨子池大壩及鹽池安全,應恢復水域原狀。
三、通告發布7日內,凡在鴨子池水域內進行漁業養殖活動的單位、個人要自行拆除相關設施設備及障礙物,清理養殖區域內魚產,恢復水域原狀。
四、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鴨子池水域范圍內進行漁業養殖等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責任。
五、凡違反和拒不執行本通告規定者,市政府將責成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強制拆除及相關處罰,對拒不執行通告規定且阻撓合法強制拆除的人員,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特此通告。
運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